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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可以立即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 2025-04-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所有职业病诊断争议都必须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进行鉴定。
0 2025-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0 2025-04-10
当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0 2025-04-10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私下接触当事人,并可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0 2025-04-10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0 2025-04-10
0 2025-04-10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0 2025-04-1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0 2025-04-10
当有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除了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用人单位还需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0 2025-04-10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在三天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0 2025-04-10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若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仲裁庭不应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0 2025-04-10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并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0 2025-04-10
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时,诊断、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判定异议内容有效,无需进一步调查。
0 2025-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0 2025-04-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有必然联系,则不应诊断为职业病。
0 2025-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进行职业病诊断时,是否需要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
0 2025-04-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费用不能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0 2025-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 2025-04-10
0 2025-04-10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可以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0 2025-04-10
如果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可以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0 2025-04-10
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0 2025-04-10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0 2025-04-10
职业病诊断可以由任意一家医院承担,只要有医生愿意做职业病诊断就可以。
0 2025-04-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8条,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被安排从事对胎儿、婴儿没有明确危害证明的作业。
0 2025-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轻微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0 2025-04-10
劳动者可以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被要求进行违章作业。
0 2025-04-10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0 2025-04-10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且用人单位需无偿提供并签章确认。
0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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