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7条,如果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4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1条,地下经营场所可以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3条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仅需进行内部整改,无需接受外部处罚。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相关部门只能进行批评教育,而不能处以罚款。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5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并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则仅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给予批评教育,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的,将直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则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2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则只需要内部整改,不会受到罚款。
0 2025-03-23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如果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0 2025-03-23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适当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0 2025-03-2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该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6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只需责令限期改正,而无需进行罚款。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0 2025-03-23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或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而与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无关。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0 2025-03-23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是否只需记录存档而无需向相关部门提出改正或者处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延迟上报事故情况。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9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不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直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0 2025-03-2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不可以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来为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的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并建立健全督办制度。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直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无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实施。
0 2025-03-23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并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0 202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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