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4 2025-05-03
对于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应由应急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理。
5 2025-05-03
新建尾矿库推荐采用一次性筑坝和干式堆存等方式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2025-05-03
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不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8 2025-05-03
中央企业新设立的分公司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 2025-05-03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对其服务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
7 2025-05-03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6 2025-05-03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时,只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需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
4 2025-05-03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对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只需进行先抽后采,不需要监测监控和以风定产。
3 2025-05-03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若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则无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 2025-05-03
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3 2025-05-03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是可有可无的步骤。
4 2025-05-03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非必要。
3 2025-05-03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并且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4 2025-05-03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发现直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时,如果无法自行排除,应当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报告。
5 2025-05-03
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建设居民点。
2 2025-05-03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高压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内新建建筑物。
3 2025-05-03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
2 2025-05-0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装配安全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监管。
2 2025-05-03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处理而无需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2025-05-03
生产经营单位只需在重大危险源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即可,不需要标明具体信息如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等。
2 2025-05-0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不需要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只需定期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
2 2025-05-0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
2 2025-05-03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2025-05-03
4 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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