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应通过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管理。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检查员可以单独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并且要求配置与监管网格相适应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队伍。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的职责包括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建立了安全生产巡查督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制度。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可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解散或破产时,原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由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接管后继续履行。
0 2025-04-13
0 2025-04-13
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0 2025-04-13
生产经营单位在解散或破产时,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 2025-04-13
涉爆粉尘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培训和自查自纠,以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对于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0 2025-04-1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时,只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即可合法。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
0 2025-04-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岗位设置、行业特点等,科学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警示教育、应急处置等安全手册。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矿山单位如果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可以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组会制度,在班前会上向当班作业人员提示岗位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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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只需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需对本单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而无需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危险作业活动进行同样的处理。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5),生产经营单位只需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需要实施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无需向从业人员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仅依靠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即可满足法规要求。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同类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联盟,以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工会有权依法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0 2025-04-13
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0 2025-04-13
应急管理部门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不涉及执法监督、专项整治等工作。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并且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0 2025-04-13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0 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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