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66条的规定,如果煤矿企业存在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行为,并且拒不改正,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六十四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如果继续生产,将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且只需进行内部整改无需接受罚款。
0 2025-04-13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 2025-04-13
煤矿企业如果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不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则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时,并处以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3
0 2025-04-13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59条的规定,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且对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0 2025-04-1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54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责令停产整顿时,应立即自行处理而不需通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0 2025-04-1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如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时,它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而不需要移送相关部门。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五十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时,是否可以调阅、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0 2025-04-1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时,如果发现煤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0 2025-04-13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仅实施一般性监察,而非重点监察。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五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后,无需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
0 2025-04-13
煤矿企业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仅对存在轻微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租借资质或挂靠以开展业务。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只需将一般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0 2025-04-13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只需要内部整改,无需停止施工。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不能采取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需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之日起 30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同时书面
0 2025-04-13
煤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适当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以提高企业利润。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四十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0 2025-04-13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0 2025-04-1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只需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而无需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0 2025-04-13
煤矿企业在进行石门揭煤作业时,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0 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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