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3来源:网络整理点击:
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需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错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监督检查部门需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因此认为不需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的观点与法规相悖,故此题错误。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并及时处理举报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
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需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只能要求限期改正而不能当场予以纠正。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权调阅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如果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行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论事故大小和责任程度。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其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则该单位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能够向聘任单位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并及时处理举报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并及时处理举报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span>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只能要求限期改正而不能当场予以纠正。
Copyright © 2020-2025 ask.aqrzj.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