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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如何保障有限空间作业中的监护制度?
工贸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有限空间作业中的监护制度:一、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兼职的监护人员;二、监护人员需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三、监护人员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四、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五、发生事故后按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制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的盲目施救行为。
此题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这些条款阐述了工贸企业在监护人员配置、职责、应急处置以及阻止不当施救行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书即可完成申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如果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直接向国务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如果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实施,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水上水下作业后可以遗留不影响航行安全的小型碍航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在未获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在特定水域开展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自该规定公布之日起,2019年 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 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若某单位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前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则该单位可能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活动,并可处以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如果某设施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构筑、设置,并且影响了通航环境,海事管理机构是否有权责令其限期搬迁或拆除,并由构筑、设置者承担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书即可完成申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书即可完成申请手续。/sp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如果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直接向国务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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